第三章 減量對策 (第16~23條)
更新:2020/8/1
一、階段管理策略
溫管法公布施行後,中央主管機關首要工作為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,並結合相關部會的獎勵及補助機制,鼓勵自願減量行動;此外亦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,以鼓勵事業儘早進行減量;待相關機制均完備後,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,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,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,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,逐期推動落實。
備註:環保署於民國101年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,並依據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
訂定相關辦法及行政規則執行溫室氣體管制,溫管法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後,已廢止前述辦法規定,改為依據溫管法推動。
二、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
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(以下簡稱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)即代表進入溫管法強制減量的階段,國際間推動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已行之有年,對於業者設定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限制,並透過減量抵換與交易方式以較低成本達成減量目標。
三、溫室氣體管理基金
溫室氣體管理基金(以下簡稱溫管基金)來源及用途,其中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30%之比例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。
環保署於105年5月3日成立「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管理會」,並訂定「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」,包含溫管基金之來源及用途、管理會之委員組成、任期及職責、運作方式等規定。相關會議資訊可至環保署官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下載查詢。